京财时报

银监会一天发两个股权管理办法配套文件,整改大限明确了!

http://www.jingcsb.com/ 来源:第一财经APP 发布时间:2018-03-09 22:50:27

此前,银监会法规部主任刘福寿在银监会10部门主要负责人发布会上透露,近期,股权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即将发布。

3月9日,两个配套文件如期而至,分别是《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指出,两个配套文件既包括短期内对银行市场存量股权问题化解的具体安排,也包括今年银行股权现场检查监管重要内容以及下一步强化股权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内容十分丰富。

存量问题化解迎来宽限期

新年伊始,瞄准银行公司治理不健全乱象,银监会于1月6日下发了1号主席令《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从《办法》内容看,目前市场上违规行为较多。例如,《办法》明确:“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而目前市场上部分保险资管计划都已经超过了这一上限。虽然《办法》已经下发两个月,但整改步伐尚未迈出。

此次给《办法》打上了两个补丁,首当其冲的是《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实施通知》”)给整改限定了最后期限,一共三个重要方面值得关注。

首先,《实施通知》明确,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

曾刚认为,对于银行持股未经汇报但超过5%的部分,之前已经涉嫌违规。但从配套文件中可以看出,监管并非完全不给机会,而是给了重新报备审批的6个月宽限期,让没有以合规形式入股存量超过5%的股东,通过合规渠道重新确认合法程序,获得正常股东权利。

其次,《实施通知》要求,在《办法》施行前,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的,原则上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

曾刚指出,目前市场一些资管产品涉及到上市银行资管产品超过持股比例。在处置化解过程中,《实施通知》同样给予了整改期。不过方向上依然按照1号文要求执行,只是在处置过程中避免了对市场的影响,给了相对较长宽限期,从而实现逐步达到监管要求的目的。

最后,对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不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按照新要求涉及到存量超过监管要求的情况,需要有序实施退出。以上三方面由于过去没有股权新规,在实践中一些市场主体超过了不符合新规要求的情况。而此次配套文件是落实之前1号文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给出了处理的具体方案安排,目的是在存量问题消解上避免对市场带来冲击。

银监会法规部主任刘福寿表示,《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主要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后涉及的重点问题明确监管要求;对于不完全符合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银监会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有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未来6大工作重点

另一个补丁是《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主要落实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两方面要求。

首先,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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