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时报

贾康谈房地产税:税率一般不超过2.5% 降低中税收痛苦

http://www.jingcsb.com/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4 20:01:55

  作者贾康为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文章原标题为《在“税收法定”轨道上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本文为文章前半部分。

  在曾有过多轮社会热议之后,党的十九大闭幕以来,中国社会舆论场中,又再次出现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热议局面。

  税收法定,加快立法

  税收是政府“以政控财,以财行政”来履行其职能的基础性制度,中国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走向现代化社会的过程中,无可回避地必须经历税制改革的历史性考验。

  税制中在住房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亦可称房产税、物业税、不动产税等;美国称PropertyTax;英国称Council Tax;香港特别行政区称“差饷”)是纳税人税负很难转嫁的直接税,讨论它在中国大陆“从无到有”的改革,必然牵动千家万户、亿万公民的利益和感情,并遭遇全世界皆然的民众“税收厌恶”倾向下表现出来的不满、质疑、抨击乃至群情汹汹的舆论压力。但税收制度的建设,却是无法简单地依据一般的舆情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公决来决定的。

  现代文明的相关规范,是在我国亦早已明确的“税收法定”,即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原则之下的税收立法程序,决定一个新税种可否设立,以及依据何种法定条款开征。税收法定原则,在人类文明发展路径上,国际经验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限制王权的渊源,和北美十三个英属殖民地1763-1776年间首提的“无代表不纳税”的法理原则,在中国则可以援引辛亥革命推翻千年帝制之后,国人关于“走向共和”的共识,它体现的是在公共事务、公共资源配资领域解决“如死亡一样无可回避的税收”问题的“规范的公共选择”机制,即社会代价最小、最符合人类文明发展基本取向的博弈机制。

  我国的国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共和”,不是只强调民主、或只强调法制,而是强调社会成员尽可能充分地表达不同意愿、诉求后,经过阳光化、规范化的立法程序而达成的“最大公约数”的社会和谐状态,是民主与法制结合而成的“法治”,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的真谛。以此对应于税收,可知“共和”取向下的税收法定,就在是使必然各不相同的种种“民意”,经过阳光化的立法过程,结合理性、专业的意见引导,最终形成合理性水平尽可能高、最有利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可执行的税法。

  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确认“税收法定”的同时,还明确地指出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大方向,呼应“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财税配套改革要领。这与前面党的历次最高层级指导文件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但在操作路径指向上的清晰性则前所未有,但令人遗憾的是,改革实践中始终没有真正看到立法的“加快”。新近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现代化财政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又是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及其后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财税配套改革方案的设计一脉相承、相互呼应的。

  直率地说,近些年最高决策层关于房地产税在税收法定路径上“加快立法”的明确要求,与我国改革实践中启动立法的行动“千呼万唤不出来”、举步维艰状况的巨大反差,直观上是表现了立法机关实际的“不作为”,其后面却是与改革深水区“冲破利益固化藩篱”的极高难度相联的种种苦衷。体制内早早就着手编写、修改过不知多少遍的草案文本,总会面对种种理由、顾虑而对其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启动一审一拖再拖。但迟迟不作此举,草案一直秘而不宣,社会公众却对官方断断续续透露的一些相关信息和口风极为敏感,多次热议,舆论高潮频频出现于十余年间,客观上形成的,可能就是民众焦虑情绪的积累、传染、激荡,而较好的改革时机可能丧失,政府公信力则会发生滑坡,如此等等。这些不良效应,会加重甚至恶化十九大指出的“社会矛盾与问题的交织叠加”,值得高度重视。

  应当强调,在税收法定轨道上,以“加快立法”方针、“立法先行”原则而积极启动并规范化走完我国房地产税的立法程序(具体链条为启动其草案的一审、将草案文本公之于世征求全社会的意见,并继续向前推进到二审、三审乃至四审以求完成立法),恰是使全社会成员运用公民权“走向共和”式地形成“规范的公共选择”的重大而关键的事项。“立法先行”,进入立法程序,是最好、最权威的房地产税改革方案的研讨与谋划、博弈机制,是改变民间议论隔靴搔痒、内部研讨久拖不决、有可能贻误改革时机和现代化大业这种不良状态的必要风险防范和控制,是中国人阳光化地寻求最大公约数、经受建立现代税制历史性考验的重大机遇和应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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