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时报

秘而不宣的网贷砍头息:借款5000元,手续费就得1200

http://www.jingcsb.com/ 来源: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2018-03-15 11:02:08

针对屡禁不止的原因,尹振涛表示,从平台方面考虑,一般网贷行业借款风险较大,平台作为中介提前收取“砍头息”能减小风险。从借款人角度,使用民间借贷或者网贷的借款人大多从银行借不到钱,没有谈判能力,所以这些借款人也基本认可“砍头息”的模式。因为借款人不接受“砍头息”,也从别的渠道借不了资金,这是行业存在的一个较大问题。

“‘砍头息’屡禁不止主要是受利润因素影响,对部分平台来说,‘砍头息’是平台利润的重要来源,没有‘砍头息’平台利润会大幅度缩水,此外,‘砍头息’也填补了一部分坏账损失。征信体系不完善是当前行业借款风险高的主要原因,设立‘砍头息’虽然存在降低损失的因素,但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息。”王晓婷说道。

王德怡同样表示,我国部分地区民间借贷领域有“砍头息”的习惯做法,到互联网借贷时代依旧存在,主要因为借款人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单个的借款人没有和平台及出借方进行谈判的条件,在交易中处于劣势。

王晓婷表示,变相收取高额利息主要是受监管政策影响。由于监管政策要求综合实际利率符合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因此明面上平台不敢公然收取借款人费用,只能暗箱操作,选择只有通过银行流水账号才能看出猫腻儿的方式,这样既能获得收益,也避免了监管部门的排查,扣除了这些费用,借款人借款利息仍会突破法定民间借贷利息上线,这种行为扰乱了贷款市场的秩序,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设置‘砍头息’,可以在不改变借款人综合借款成本的前提下大幅降低名义借款利率,优化借款人心理体验,提高借款成交率。所以,‘砍头息’更多的是一种定价策略和把戏,而监管之所以禁止收取‘砍头息’,主要原因也在于此,‘砍头息’的存在,在名义借款利率基础上,变相提高了实际借款利率。”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说道。

监管加码势在必行

从相关监管条款也可以看到,监管对于“砍头息”一直持有坚决的态度。早在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按照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如何解决本金中扣除利息的问题。

而从近年的公开判例看,各级法院对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普遍不支持,2017年5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一些互联网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在本金中预先扣除服务费,变相突破法定民间借贷利息上限,银监会应对此类乱象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据朝阳区人民法院调查,眼下一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变相为出借方提供信用担保的增信服务,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关联方财产存在混同嫌疑,由关联方作为名义出借人、中介机构作为实际出借人,既收取借款利息也收取高额服务费并在出借本金中预先扣除服务费,变相突破法定民间借贷利息上限,这种做法也使得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本金数额减少。

针对这种变形的“砍头息”,在2017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此外,2017年12月8日,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中也提到,要求将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排查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行为。 综合实际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逾期处理等关键信息是否在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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