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时报

交易所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明确禁止收益权拆分

http://www.jingcsb.com/ 来源: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2017-07-26 16:10:56

第十三条 交易场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并按规定在媒体公告。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经出资人(股东会)同意后,报省有关监管部门备案。清算结束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四条 交易场所终止经营但仍存续的,应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交易场所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产品,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产品;

(二)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信贷、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交易。以上金融产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的所有金融产品,含票据、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私募证券、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产等;

(三)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挂牌交易,不得将权益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同一发行人基于不同的资金用途、基础资产而发行的多期产品,每期产品投资人累计持有人数控制在200以内的不视为变相拆分;

(四)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五)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六)现货商品交易市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不得开展贵金属、石油、邮币卡等交易;

(七)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投资者资金;

(九)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误导;

(十)交易场所名称与上线品种要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变更;

(十一)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交易场所应当制定依法合规的交易规则,应对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交易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外省交易场所在我省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设立。

第十八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第十九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出现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向省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一)可能影响产品到期兑付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交易场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性措施的;

(三)交易场所重大财务支出或财务决策,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经营风险的;

(四)涉及重大诉讼,对交易场所正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纠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场所应当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要求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确保交易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有关要求。

交易场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通过省登记结算机构逐步实现投资者统一登记、资金统一存管、交易统一结算。

第二十二条 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交易系统及管理制度应符合透明、公开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利益,或为侵害投资者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交易场所应当加强对开展经营活动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的管理,防范其发生代客交易、诱骗交易、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开展经营活动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发生上述行为的,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向所在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上报省有关监管部门。交易场所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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